根据总署公告〔2014〕56号规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应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接受海关监管。电子商务企业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个人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存放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应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备案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应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总署
根据《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小额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交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所涉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不包括支付机构提供的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相关服务。支付机构参加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应首先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业务范围须包括互联网支付,支付机构应制定相关试点申请方案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初审,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试点支付机构应按照跨境有关规定及经核准的试点申请方案开展业务,接受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监督和管理。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主体准入管理还应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外汇管理局官网
根据财税[2013]96号规定,跨境电商享受退(免)税政策的四个条件包括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芜湖税务局
为确保中国(芜湖)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经营企业健康良性发展,营造跨境电商良好的交易环境,与芜湖市工商局开展合作,建设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信用诚信体系,建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信用数据库,为监管部门和相关机构提供各种信用服务。
根据海关总署相关规定,个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方式进行的贸易必须接受海关监管。通过与公安系统进行对接,验证参与跨境交易的个人主体身份真实性,以及个人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真实性,确保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有序规范发展。
芜湖公安
芜湖市商务委员会负责组织拟定电子商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动全市电子商务发展和应用;促进全市流通产业体系建设,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现代会展、电子商务等流通方式发展;指导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负责电子商务等国际贸易新方式的研究推广工作;推动全市出口品牌体系建设,培育自主出口品牌;指导协调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推进各类出口基地和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并负责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银行、保险、国税、外汇管理等单位与商务工作有关的事项。
芜湖商务局